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1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之稅捐減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B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50%$
- C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60%$
- D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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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不看稅率數字,請試著思考: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如果地主是為了支應整體的興建成本(共同負擔)而必須分出部分土地,這與地主因為主觀意願「不想參加」而拿錢離開,這兩者在政府鼓勵都市更新的政策立場上,哪一種情況更應該獲得完整的稅捐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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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都市更新中最重要的稅捐優惠邏輯!這題考查的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的核心內容,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正確性,代表你對「免徵」與「減徵」的法規用語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力。
權利變換的稅捐免徵原則
在實務中,當地主參與權利變換,並以其土地或建築物來「抵付」應負擔的共同負擔(如工程費、權利變換費用等)時,這部分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資產價值的轉換,而非一般的市場交易。因此,法規給予了最高規格的優惠: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這項規定大幅降低了參與更新的經濟門檻,是鼓勵地主參與更新的關鍵誘因。相比之下,其他情況如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或改領現金補償,通常僅適用 $40%$ 的減徵,而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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