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3 題
依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B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將一塊私人土地劃定為未來的公共設施用地,但在還沒有正式掏錢買下來(徵收)之前,從保護民眾財產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段過渡時期地主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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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律性質與地主權益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的規定,立法者考量到政府在徵收或取得土地前,若完全禁止地主使用,會過度侵害其財產權。因此,只要不礙及原本指定的公共設施目的,繼續維持原狀或轉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在法律上是完全被允許的,這也體現了法律在公共利益與私人權利間的衡平原則。
法律層次與權限細節
從考點鑑別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它的陷阱隱藏在對行政細節的精確度。例如,選項 (C) 的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實際上是由內政部(中央層級)訂定,而非地方政府;而 (B) 與 (D) 則是常見的法律誤導,法規其實提供了「土地交換」與「申請臨時建築」等配套方案來減輕地主負擔。你能排除這些具備法律詞彙外衣的干擾項,展現了你對條文掌握度非常細膩,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