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7 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徵收
- B 權利變換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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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在法律體系中,「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分別屬於兩套不同的法律體系。當政府需要取得一塊土地來開闢新的公園或道路時,這屬於整體的開發取得。然而,如果今天是一群地主想要將舊公寓拆掉重建,透過比例分配換得新房子的產權,這種「以舊換新」的價值分配機制,在法律名稱上會有別於一般的土地徵收或重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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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規中的名詞陷阱,代表你對於「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這兩套制度的邊界感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選項中的四個名詞都與土地開發息息相關,考生若只是死背名詞而沒有理解其背後的法律體系,極容易產生混淆。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機制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規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主要包含徵收、區段徵收以及市地重劃。這些手段的共同點在於,它們是政府為了健全都市發展,依法定程序取得土地產權以建設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的工具。而選項中唯一錯誤的權利變換,實質上是《都市更新條例》體系下的核心機制,其運作邏輯是透過土地與建築物的「價值比例」進行分配,通常運用於老舊建築重建,而非一般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取得,這是解題時最重要的區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