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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5 題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下列何者不屬於用地項目?
  • A 廣場
  • B 古蹟
  • C 綠地
  • D 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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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規劃一座新城市時,我們通常會主動撥出土地來建設「滿足居民需求的功能性場所」(例如讓孩子玩耍、供民眾散步);而對於那些「歷史悠久且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我們是把它當作一種「新建設的設施」,還是當作一個需要被原地「保護起來的對象」呢?這兩種性質在法規分類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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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選出 (B) 古蹟,代表你對「公共設施用地」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營建法規的學習中是一個非常好的起步!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功能上的公共空間」與「法律上的列舉項目」,對於細心的考生來說,是穩拿分數的基礎題型。

公共設施用地的法源依據

在都市計畫的實務中,公共設施的設置並非隨意安排,而是有明確的法律清單。根據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的項目包含: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因此,選項中的 (A)、(C)、(D) 均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公共設施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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