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5 題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下列何者不屬於用地項目?
- A 廣場
- B 古蹟
- C 綠地
- D 兒童遊樂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規劃一座新城市時,我們通常會主動撥出土地來建設「滿足居民需求的功能性場所」(例如讓孩子玩耍、供民眾散步);而對於那些「歷史悠久且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我們是把它當作一種「新建設的設施」,還是當作一個需要被原地「保護起來的對象」呢?這兩種性質在法規分類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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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的法律定義與分類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的範疇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規實務中,公共設施用地(如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等)是政府為了增進居民福利、維護交通安全或改善環境品質,而有計畫地「留設」出的空間,其目的在於提供社會性的機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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