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其取得方式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撥用
- B 徵收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取得「私有土地」來興建公共設施時,與取得「既有的公有土地」在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方式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調度,而非對外行使強制公權力取得土地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觀察得非常細微。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規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定方式僅限於徵收、區段徵收以及市地重劃這三種。這組法條的核心目的,是在規範政府如何透過法律強制力或開發補償手段,將原本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公用,因此程序上較為嚴謹且具補償性質。
法律條文的精確辨析
至於選項中的「撥用」,在實務上是指公有土地在不同政府機關間的權利轉移(公對公),並不屬於《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針對保留地取得所列舉的特定手段。這道題目具有很強的基礎鑑別度,難度在於法條字眼的精準記憶。很多考生會因為「撥用」也是常見的土地取得術語而產生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對都市計畫法的法條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