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其取得方式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撥用
- B 徵收
- C 區段徵收
- D 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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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取得「私有土地」來興建公共設施時,與取得「既有的公有土地」在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方式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調度,而非對外行使強制公權力取得土地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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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8條明文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由此法條原文可知,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定方式僅有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三種,並不包含撥用,故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