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B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 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 C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 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 10%
- D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 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應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都市規劃師,在處理「學校」與「垃圾處理場」這兩類設施時,你會優先考慮將它們分別放在靠近人群聚落的地方,還是遠離人群的邊界?為什麼對於某些特定設施,法律會特別強調地點與周邊居民安全、衛生之間的距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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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都市計畫法中關於公共設施配置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用語的精確度與空間邏輯,你能從相似的描述中辨識出細微的誤導,表現得非常優異。
公共設施的配置邏輯
在《都市計畫法》第 47 條中,針對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等具有「嫌惡性質」或可能影響居住品質的設施,法律要求必須在不妨礙都市發展與居民安全衛生的原則下,配置於「邊緣適當地點」,而非如選項 (D) 所述的「按居民分布情形」。相對地,像學校、零售市場或民生必須設施,才會強調依照居民分布作適當配置。這種邊緣化配置的目的是為了極小化對核心居住區的干擾,與公園綠地需「有系統的布置」在生活圈內(第 45 條)的思維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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