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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 B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 C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 D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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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的立法初衷來思考:如果今天政府在寸土寸金的都市中,希望透過這項辦法來「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促進空間整合」,那麼在行政邏輯上,限制使用者只能在『平面利用』與『立體開發』中二選一,是符合上述目標,還是反而會縮減了開發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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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題主要測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關於開發形式與環境保護的規範,你的作答顯示你已經建立起正確的法規邏輯。

多目標使用的形式與限制

根據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12 條 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其實是「得同時申請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的。法規的原意是為了強化土地利用效率,只要不影響原公共設施的功能,並不需要限制僅能擇一進行,因此選項 (C) 的「不得同時」描述顯然錯誤。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對應了法條中重要的保護原則:選項 (A) 符合第 3 條對機能與環境維護的要求;選項 (B) 則是第 4 條對於基地排水逕流量(Runoff)的開發限制,這在目前強調都市防災的環境下尤為重要;選項 (D) 則是第 5 條關於相鄰土地合併開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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