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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 B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 C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 D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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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的立法初衷來思考:如果今天政府在寸土寸金的都市中,希望透過這項辦法來「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促進空間整合」,那麼在行政邏輯上,限制使用者只能在『平面利用』與『立體開發』中二選一,是符合上述目標,還是反而會縮減了開發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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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限制性條款,代表你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立法精神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土地利用的極大化:在現行規範中,為了提升都市土地的使用效率,政府其實是鼓勵立體與平面多目標使用相互配合的,並不存在「不得同時併用」的排他性規定。

土地利用的彈性與法規初衷

在實務操作上,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依據需求,分別或同時申請立體多目標使用(如在地下設置停車場、地上興建商場)以及平面多目標使用(如在地面層設置轉運站)。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直覺上的管理複雜性」所誤導,認為法規會為了管理方便而禁止併用;事實上,只要不影響原公共設施機能並符合景觀與安全規範,法規是賦予開發者極大彈性的。掌握這種「鼓勵利用而非設限」的立法邏輯,是突破進階營建法規題目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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