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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5 題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 B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 40%為原則
  • C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不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D 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50%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民間踴躍收購古蹟土地的容積以達成保護文化資產的目標,那麼在法律程序上,是限制「一塊建地隻能接收一處古蹟的容積」比較有助於市場流通,還是允許「一塊建地可以像拼圖一樣,拼湊來自多處古蹟的容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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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法律條文中揪出敘述的瑕疵,代表你對容積移轉(Volume Transfer)的實務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法規給予的「開發彈性」以及「總量管制」兩大原則。 容積移轉的分次作業規定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11 條**,法規為了增加土地開發的靈活度,明文規定送出基地(Sending site)的可移出容積可以「分次移出」;同樣地,接受基地(Receiving site)也「可以分次移入」來自不同送出基地的容積。因此,選項 (C) 主張不得分次移入的說法與法條背道而馳,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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