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5 題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 B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 40%為原則
- C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不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D 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50%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民間踴躍收購古蹟土地的容積以達成保護文化資產的目標,那麼在法律程序上,是限制「一塊建地隻能接收一處古蹟的容積」比較有助於市場流通,還是允許「一塊建地可以像拼圖一樣,拼湊來自多處古蹟的容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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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的彈性與執行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實務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規設計上,為了增加古蹟保存的誘因,程序上必須具備一定的彈性。根據規定,送出基地的容積不僅可以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符合總量管制的原則下,也絕對可以分次移入來自不同古蹟基地的容積,並非如選項 (C) 所述的「不得分次」。
總量管制與法律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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