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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條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條件允許最高得至百分之六十
  • B 容積移出移入換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C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而接受基地在可移入規定內,亦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D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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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將一處土地的建築權利(容積)搬移到另一處土地時,為了避免接收端的基地過度擁擠、導致當地的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無法負荷,你認為主管機關在設定「容積移入上限」時,通常會參照什麼樣的比例基準?如果這個上限數值設定得太過寬鬆(例如超過一半以上),可能會對該地區的都市景觀或居住品質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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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辨識出了選項 (A) 的數值錯誤,這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比例上限,在實務操作與考試中都是極為重要的關鍵數字。

容積移入上限與法源依據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8 條規定,接受基地可移入的容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base volume)的 40%。雖然針對特定區域(如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得酌予增加,但法律明確規定其總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 50%。選項 (A) 所提到的 60% 已超出法定限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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