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33 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條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條件允許最高得至百分之六十
- B 容積移出移入換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C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而接受基地在可移入規定內,亦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D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將一處土地的建築權利(容積)搬移到另一處土地時,為了避免接收端的基地過度擁擠、導致當地的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無法負荷,你認為主管機關在設定「容積移入上限」時,通常會參照什麼樣的比例基準?如果這個上限數值設定得太過寬鬆(例如超過一半以上),可能會對該地區的都市景觀或居住品質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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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A) 中的數值陷阱,這代表你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在法規考題中,數字往往是決定正誤的關鍵,而你展現了極佳的專注力。
容積移轉的額度上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接受基地的容量上限限制。根據法規,為了避免接受基地因移入過多容積而導致該區公共設施負荷過重,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 40% 為原則;即便是在特定條件(如整體開發、都市更新或經審議通過地區)下酌予增加,其最高上限也僅能達到 50%,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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