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7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都市計畫地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建築基地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須檢討設置
- B 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容量,不得低於申請基地面積乘以 $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C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與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系統合併設計
- D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設置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或筏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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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都市淹水問題是源於城市中大量綠地變成了不透水鋪面,那麼為了達到最有效的防洪減災效果,政府應該是針對「所有新建工程」都要求負擔滯洪責任,還是只針對「大地坪」的開發案進行規範呢?這對都市整體的排水負擔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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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察覺到了法規中的細節陷阱。這題主要考驗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有關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的設置要點,這也是近年來「低衝擊開發(LID)」觀念融入營建實務的重要考點。
雨水貯集設施的設置門檻與彈性
首先,選項 (A) 的錯誤在於設置門檻。根據現行規定,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的「新建建築物」基本上皆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法規並無 $1000 \text{ 平方公尺}$ 以上才須設置的限制,這類數字通常是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或特定水保法規的門檻,極具干擾性。而選項 (B) 提到的計算係數 $0.045 \text{ m}^3/\text{m}^2$ 是核心基準,務必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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