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集合住宅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每單位限設 1 處
- B 每處面積不得大於 15 平方公尺
- C 挑空樓層平均高度不得大於 7 公尺
- D 夾層僅得於 1 或 2 層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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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管理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要防止民眾在自家的高挑空間裡私自增建「二樓」來擴大居住面積,我們應該對這類挑高區域的『數量』與『高度』做出什麼樣的限制,才能最有效地降低違規改建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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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集合住宅建築物樓板挑空與夾層設計的相關規範,正確答案為A。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因此,選項A所述每單位限設1處完全符合法規,為正確敘述。 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說明如下:關於選項B,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該選項將「不得小於」誤寫為「不得大於」,故敘述錯誤。關於選項C,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選項指稱不得大於7公尺與法條不符,故屬錯誤。關於選項D,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可知夾層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設置,而非僅得於1或2層設置,選項D亦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