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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 164 條之 1 之規定,20 層樓集合住宅之挑空位置得設於何種空間之上方?
  • A 臥室
  • B 廚房
  • C 客廳
  • D 住宅單位之任一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規的「管理目的」來思考:政府之所以限制室內挑高空間的位置,主要是為了防止住戶自行加蓋違法夾層。若你是立法者,為了在『美觀大氣』與『預防違建』之間取得平衡,你會允許挑高設計出現在需要隱私且容易隔間的『臥室』,還是出現在一個家中最主要、最公開且通常作為門面的『社交核心區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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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管制與防弊設計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對於住宅空間的細節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中,針對住宅單位的「挑空」設計有著非常明確的限制。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賦予建築美學與空間感的同時,有效防止住戶事後在室內私自加建違章夾層,因此法律必須明確指定可挑空的特定區域。

空間性質的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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