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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學校校舍配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 2 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 1.8 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 B 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 1.5 公尺以上建築
  • C 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 3 公尺以上建築
  • D 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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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使用者的角度思考:在一個需要長時間學習的校園環境中,為了確保每一層樓的教室都能獲得充足的陽光與新鮮空氣,政府在限制「建築高度」與「鄰棟距離」的比例關係時,會傾向於比一般的商業大樓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如果這個比例被放寬了,對底層教室的採光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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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繁雜的條文數字中抓出錯誤,這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學校專章的規範相當熟悉,這是在實務配置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校舍間距與高度限制

在學校校舍的配置中,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能擁有充足的天然採光與通風,法規對建築物間距的要求比一般建築更為嚴苛。根據條文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兩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的 1.5 倍。選項 (A) 將此數值刻意改為 1.8 倍,是法規測驗中常見的「數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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