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5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學校校舍配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1.5公尺以上建築
- B 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2.5公尺以上建築
- C 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 D 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 1.5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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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校園環境安全性」的角度思考:相較於一般的住宅或商業建築,學校校舍為了提供大量學生活動時的緩衝空間,並確保教學區免受道路噪音干擾,在法令上對於『建築物與外部界線的距離』,通常會採取更嚴格還是更寬鬆的標準?而這個緩衝距離的整數值,通常會設定在多少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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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3條規定,校舍配置,方位與設備之相關標準中,第一款明定「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第三款規定「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第五款則規範「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故選項A、C、D之敘述皆完全符合法規。至於臨接建築線之退縮規定,依據該條文第二款明定:「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選項B敘述為退後2.5公尺以上,與法定應退後三公尺以上之標準不符,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