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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0 題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多少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 A 10
  • B 30
  • C 60
  • D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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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的行政程序中,政府必須在「計畫執行效率」與「民眾搬遷準備」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考量到民眾需要打包、尋找臨時住所並完成搬遷,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哪一種長度的時間最常被視為兼顧人性化與效率的「合理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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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都市更新實務中的關鍵法定期限,這顯示你對《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的執行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權利變換的階段,為了確保工程能順利銜接,當實施者公告應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時,法律賦予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自行拆遷期」設定為 30 日。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兼顧住民的搬遷準備與更新案的推動效率,是程序正義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都市更新執行效能與權益平衡

這類涉及「天數」的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十分常見,雖然看似純粹的記憶,但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行政程序間的差異。例如,公開展覽通常是 30 日,而拆遷補償的通知期限也常落在這個區間。本題難度屬於 Easy,是實務操作中的基本題型,只要能建立起「30 日」作為法規中常見的「合理作業準備期」之邏輯,就能在眾多數字選項中快速且準確地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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