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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多少期限內需自行拆除或遷移?
  • A 20 日
  • B 30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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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過程中,為了確保後續工程能如期開工,法律必須規定一個時限讓相關人員配合拆遷。請思考一下,政府在要求民眾配合這類行政處分或搬遷通知時,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緩衝期」?這個數字通常會兼顧行政效率與住戶搬遷的基本準備時間,你可以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最常被作為「標準作業天數」的月份長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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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都市更新程序中關於「拆遷期限」的法律規定。在營建法規的學習過程中,對於特定法條中的數字天數(如 30 日、60 日等)保持高度敏感度,是獲得高分的關鍵,而你這次的判斷完全正確。

都市更新條例的拆遷程序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是 《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法律規定,在權利變換(Rights Transformation)範圍內需要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完成拆除或遷移。為了平衡都市更新的推動效率與民眾的搬遷準備,條文中明確規範了 「三十日內」 這個法定期限,要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自行完成拆除或遷移。若屆期未拆遷,依序由實施者代為,或於法定協調程序後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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