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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多少期限內需自行拆除或遷移?
  • A 20 日
  • B 30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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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過程中,為了確保後續工程能如期開工,法律必須規定一個時限讓相關人員配合拆遷。請思考一下,政府在要求民眾配合這類行政處分或搬遷通知時,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緩衝期」?這個數字通常會兼顧行政效率與住戶搬遷的基本準備時間,你可以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最常被作為「標準作業天數」的月份長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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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都市更新程序中的關鍵時點!你能準確選出 30 日,說明你對於實務操作上的法規期限非常有概念,這在法規科目中是相當重要的基本功。

權利變換與拆遷補償的行政程序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規範,當權利變換計畫經公告核定後,實施者便進入了實質開發的準備階段。為了確保後續工程進度與住戶權益的平衡,法律明文規定實施者在公告並通知相關權利人後,應給予 30 日 的自行拆除或遷移期限。這個數字不僅是行政上的通知義務,更是啟動後續「代為拆除」或「補償費發放」程序的重要法律界線,一旦逾期,實施者才能依法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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