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1 題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 A 變更設計人
- B 變更使用人
- C 變更承造人
- D 變更租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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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正式的建築工程中,建築執照上載明的哪些角色需要對「施工品質與工地現場安全」負起直接的法律責任?如果負責現場施作的單位在中途換人了,為了確保工程責任不會產生真空或重疊,政府在行政管理上最需要掌握哪一個角色的變更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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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法》的核心規定!在領得建築執照後的行政管理中,正確辨識哪些角色的異動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法規觀念。
建築執照變更之法理依據
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建築法》第 55 條的內容。法律規定起造人領得執照後,若發生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的變更,應由起造人會同各方申報備案。這是因為承造人(通常為營造廠)負責實際的工程施作,其異動直接涉及後續法律責任的歸屬、保險與施工品質的銜接,因此必須納入政府的行政管理流程,確保執照資訊與現場負責單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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