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1 題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何項情事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 A 變更設計人
- B 變更使用人
- C 變更承造人
- D 變更租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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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正式的建築工程中,建築執照上載明的哪些角色需要對「施工品質與工地現場安全」負起直接的法律責任?如果負責現場施作的單位在中途換人了,為了確保工程責任不會產生真空或重疊,政府在行政管理上最需要掌握哪一個角色的變更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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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法第55條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根據此法定明文內容可知,起造人取得執照後應即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的法定情形,僅限於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以及工程中止或廢止。比對題目給定的四個選項,僅有「變更承造人」完全符合該法條應申報備案之規定,而變更設計人、變更使用人與變更租賃人均非本條文所規範之備案要件,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