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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 題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須施工者,其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 A 0.5 年
  • B 1 年
  • C 1.5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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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行政程序時,通常會考量一項工程從動工到完工所需的合理週期。如果一項建築物的用途變更涉及到結構調整或室內裝修,若要設定一個「既能給予施工單位充足時間,又具備行政管理約束力」的整數年限,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設定多長的週期作為初次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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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法規要點!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當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若涉及後續施工,行政機關會核定一個明確的施工期限。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建物用途的轉換能在合理的期間內完成,避免建物長期處於施工狀態而影響公共安全或都市景觀。

變更使用施工期限的法理規範

在法律條文中,這類關於「期限」的數字往往是考試的常客。法規明文規定,這個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 2 年。雖然在實務上,若遇到不可抗力或特殊技術考量,後續仍有申請展期的空間,但對於初次核定的最高上限,法律給予了明確的限制,以維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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