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 題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須施工者,其核定施工期限,不含展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 A 0.5 年
- B 1 年
- C 1.5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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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行政程序時,通常會考量一項工程從動工到完工所需的合理週期。如果一項建築物的用途變更涉及到結構調整或室內裝修,若要設定一個「既能給予施工單位充足時間,又具備行政管理約束力」的整數年限,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設定多長的週期作為初次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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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法條亦明定,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在不包含申請展期六個月的情況下,主管建築機關核定的施工期限最長為二年,故選項 D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