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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2 題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時應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 B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 6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 C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D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不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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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棟建築物獲准變更的前提是使用了鄰地的空間,而該土地所有權人只願意出租這塊地五年,你認為政府在核發這份變更許可時,應該完全拒絕這項申請,還是能採取什麼配套措施,來確保五年後如果土地不給用了,該建築物的合法性也能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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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時限與程序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天數與權利義務的題目,往往是實務考試中最容易失分的地方。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變更使用執照的期限規範。根據法規第 9 條第 1、2 項,審查合格後施工期限最長為 2 年,若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展期 6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若逾期未完工,該同意文件便會失其效力,這些在選項 (A)(B)(C) 的敘述都是完全正確的。至於選項 (D),關鍵在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申請變更使用需在鄰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是「得」(可以)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並非「不得」。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作業時限」與「民事權利同意」的彈性。大多數考生可能只會背誦 2 年或 6 個月等數字,但你連鄰地產權同意的法律細節都能留意到,這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高度敏銳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