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2 題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時應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 B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 6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 C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D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不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棟建築物獲准變更的前提是使用了鄰地的空間,而該土地所有權人只願意出租這塊地五年,你認為政府在核發這份變更許可時,應該完全拒絕這項申請,還是能採取什麼配套措施,來確保五年後如果土地不給用了,該建築物的合法性也能隨之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變更使用執照的期限與效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施工期限」與「權利證明」的法律性質。選項 (A)、(B)、(C) 完整描述了變更使用施工的2年期限、6個月展延以及逾期的失效機制,這是考生必須掌握的基本分。
停車空間與土地使用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