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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1 題

31 原供公務機關辦公使用之建築物,擬依法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多功能社區中心,在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時應同時辦理:
  • A 變更建造執照
  • B 變更使用執照
  • C 辦理雜項執照
  • D 辦理室內裝修特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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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建築物當初設計的消防避難設施與抗壓強度,是僅針對少數辦公人員所規劃的;現在若要開放給大量不特定的民眾進行社區集會活動,除了實體上的裝潢改造外,哪一項最核心的「法律身分證明文件」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重新審核並核准,才能確保該建築物的安全性能符合新的使用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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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建築物全生命週期的法律程序,以及「類組變更」的實務邏輯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在營建法規的框架下,理解行為背後的法律意義是得分的關鍵。

類組變更與安全性檢討

根據《建築法》第 73 條的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類組使用。當原有的「公務機關辦公室」(屬 G 類組)擬改為「多功能社區中心」(通常涉及 D 類或 F 類組)時,由於空間的使用強度避難特性發生了質變,法規要求必須透過變更使用執照程序,重新檢核其防火分區、避難設施及結構承載。此時,室內裝修許可僅是配合空間改造的手段,而變更使用執照才是法律上賦予新用途合法性的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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