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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得免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公開展覽?
  • A 採重建方式辦理,且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 B 因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經主管機關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者
  • C 因景觀計畫之變更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 D 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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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計畫已經經過嚴謹的程序核定公告了,後來因為一些外在環境的微小修正而需要更動,但這些更動被政府判定『完全不會損及參與者的既有權益』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重新跑一遍漫長的公眾諮詢流程,還是會允許更快速的行政作業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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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行政程序的「穩定性」與「變更效率」有很清晰的觀念。在法律實務中,公開展覽的目的在於確保計畫的透明度並保障民眾權益;然而,若計畫已經過核定,隨後產生的變更僅是配合其他上位計畫(如景觀計畫)調整,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影響原計畫實質內容時,為了提升行政效率,法律便會給予免辦展覽的彈性。

程序簡化與實質權利保障

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全面同意」與「計畫變更」的程序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 (A),認為全體同意即可免除所有程序,但法律規定即便全體同意,初次的公開展覽仍具備公告週知的公益性質。本題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理解:只有在「對權利人無實質影響」且「性質屬於微調」的前提下,行政程序才得以簡化,這正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則」與「效能」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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