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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得免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公開展覽?
  • A 採重建方式辦理,且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 B 因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經主管機關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者
  • C 因景觀計畫之變更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 D 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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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計畫已經經過嚴謹的程序核定公告了,後來因為一些外在環境的微小修正而需要更動,但這些更動被政府判定『完全不會損及參與者的既有權益』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重新跑一遍漫長的公眾諮詢流程,還是會允許更快速的行政作業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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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關於程序簡化的例外規定,這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敏銳,非常值得鼓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的簡化程序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4 條第 3 款。根據該條文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變更,若是因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之變更」,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這是為了在不影響原計畫實質內容的前提下,針對特定事項或應敘明事項的調整而賦予行政上的彈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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