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7 題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擬訂報核
  • B 因地政機關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圖冊而辦理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
  • C 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權利價值之異議,實施者於主管機關審議核復前,應先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 D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多方利益的公共建設或都市開發過程中,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一個參與者的個別異議都能直接叫停整個計畫,這對於其他已經同意並期待進展的多數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設計程序時,該如何同時兼顧「個人的救濟權利」與「多數人的開發時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實務運作與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能夠辨識出法條中為了維持「事業不中斷」而設計的關鍵細節。

權利價值異議與事業執行的併行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在都更實務中,若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有異議,雖然依法可以提出救濟,但為了避免因個別爭議導致整體都更進度無限期停擺,法條特別明定:實施者於主管機關審議核復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因此,選項 (C) 敘述「應先停止」與現行法律規範完全相反,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法規
查看更多「[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