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7 題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擬訂報核
- B 因地政機關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圖冊而辦理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
- C 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權利價值之異議,實施者於主管機關審議核復前,應先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 D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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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多方利益的公共建設或都市開發過程中,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一個參與者的個別異議都能直接叫停整個計畫,這對於其他已經同意並期待進展的多數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設計程序時,該如何同時兼顧「個人的救濟權利」與「多數人的開發時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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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都市更新中「權利變換」的程序運作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實務上,為了避免因個別土地所有權人的異議而導致整體都更進度無限期停滯,進而損及其他多數權利人的權益,現行法令規定,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實施者在報請主管機關審議核復期間,仍應繼續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並不採取「先行停止」的作法。
都市更新的執行連續性
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權利救濟」與「行政程序不中斷」之間的權衡。其餘選項如 (A) 兩計畫併同報核、(B) 地籍釐正後的簡化程序,以及 (D) 以實施者名義申請建照,皆為法規中為了行政效率與權責分明所設計的標準作業。本題的難度在於誘答選項 (C) 聽起來很符合一般公義直覺(有異議就該停下),但法律實務更看重整體的推動動能,這也是區分專業考生與一般考生的重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