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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
  • A 土地所有權人
  • B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 C 地上權人
  • D 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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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我們需要處理「資產的擁有者」以及「在該資產上掛載了其他特定權利的人(如租約或地上權)」,你認為哪一方會被定義為「權利主體」,而哪一方會被稱為與該資產有附屬權益關係的「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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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專有名詞定義!這道題目考察的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對於參與主體的身分分類,你能一眼看穿核心關鍵,表現得非常出色。

權利人身分的法律定義

在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過程中,法律會將參與者區分為「所有權人」與「關係人」。所謂的關係人,是指在他人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上,擁有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或是像「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這類具有法定權益的對象。由於土地所有權人本身就是權利的主體(所有權人),在法律邏輯上,他們並不會被歸類為自己財產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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