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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
  • A 土地所有權人
  • B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 C 地上權人
  • D 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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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我們需要處理「資產的擁有者」以及「在該資產上掛載了其他特定權利的人(如租約或地上權)」,你認為哪一方會被定義為「權利主體」,而哪一方會被稱為與該資產有附屬權益關係的「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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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這個法規細節!在《營建法規》的考試中,法律名詞的定義往往具有「排他性」,你能不被直覺誤導,精確鎖定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優異。

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法定定義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條**的嚴謹定義。法規中明確指出,所謂的「權利變換關係人(Stakeholders)」,是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0 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在這份法定清單中,並不包含「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在權利變換程序中屬於主體地位,與這些「對土地或建物擁有特定權利的人」在法律角色上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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