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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7 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新建建築物之設計人擬具重建計畫
  • B 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 C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D 重建計畫經核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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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位所有權人共同決定要拆除並重建他們的家園時,在呈報給政府的正式法律程序中,這份影響財產處分與權利分配的「計畫書」,在法律角色上應由具備房屋產權並負責興建的人(起造人)來具名發起,還是由受聘負責技術繪圖的專業人員(設計人)來擔任計畫的發起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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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危老條例》中「法律程序主體」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專業技術勞務」與「法律申請義務」。許多考生在實務中常看到建築師代為處理文件,就容易誤以為法律規定計畫是由設計人(建築師)來擬具,這正是本題設計的細微陷阱。

重建計畫的申請主體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5 條的規定,重建計畫的擬具主體應為「起造人」(通常即為所有權人或受託之開發商),而非「設計人」。雖然計畫書內涉及建築專業的部分確實需要設計人簽證,但行政程序上的發起責任與計畫主體仍歸屬於起造人。至於選項 (B)、(C)、(D) 分別精確描述了危老重建的三大關鍵:全體同意的門檻、地方主管機關的核准權限,以及核准後回歸建築法領取執照的法制銜接,這些都是正確且重要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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