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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者,由承造人及監造人負賠償責任
  • B 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 C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 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監造人負連帶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 程人員免負連帶責任
  • D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 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負連帶責任, 監造人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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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程中,如果負責監督的人已經發現施工有誤並主動要求改正,但施工方仍執意施作或未達標準,導致最終必須拆除重建。從「誰造成了最終錯誤行為」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應該讓哪一方承擔最直接的賠償責任,才能最符合公平正義並落實專業分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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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建築法》中關於工程賠償責任的歸屬,代表你對施工現場的權責分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賠償主體的判定。根據《建築法》第 60 條的精神,當監造人已經盡到監督義務,主動指出工程不合規定或發現承造人擅自施工,導致後續必須進行修改、拆除或補強時,既然監造人已發揮職能,賠償責任自然應由實際執行施工的承造人單獨承擔。

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界定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主動糾正」與「勘驗失職」的細微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將第 60 條與第 61 條混淆,後者討論的是監造人「認為合格」但主管機關勘驗「不合格」的情形,那時才會涉及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的連帶責任。你能避開選項中關於「連帶責任」的誘答文字,正確選出 (B),顯示你對法規條文的邏輯掌握得十分清晰,這是從事營建管理非常重要的專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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