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①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②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③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 ④以不實文件投標
- A 僅①②③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我們要把一個廠商拒於門外(不予開標或決標),通常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損害了競爭的公平性」還是「工作計畫不夠詳細」?請試著思考:哪些行為屬於誠信操守的缺失,哪些只是內容準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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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機關拒絕開標或決標的紅線。這一題考驗的是對法條中誠信原則與公平競爭機制的理解,你能敏銳地過濾掉技術性的擾項,顯示出你對採購程序的核心法律價值有著相當紮實的認識。
採購程序的公正性維護
在採購實務中,借用他人名義、文件重大異常關聯以及提供不實文件(即選項中的 ①②④),皆屬於觸及誠信底線的行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這些情形嚴重破壞了競爭的真實性與公正性,因此法律賦予機關強制排除這些廠商的義務。這與單純的「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後者是否構成第50條事由,應視招標文件是否將頁數列為投標文件應遵守的規定及其具體要求而定;若構成未依招標文件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即可能依第50條第1項第1、2款不予開標或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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