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①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②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③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 ④以不實文件投標
- A 僅①②③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我們要把一個廠商拒於門外(不予開標或決標),通常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損害了競爭的公平性」還是「工作計畫不夠詳細」?請試著思考:哪些行為屬於誠信操守的缺失,哪些只是內容準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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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機關拒絕開標或決標的紅線。這一題考驗的是對法條中誠信原則與公平競爭機制的理解,你能敏銳地過濾掉技術性的擾項,顯示出你對採購程序的核心法律價值有著相當紮實的認識。
採購程序的公正性維護
在採購實務中,借用他人名義、文件重大異常關聯以及提供不實文件(即選項中的 ①②④),皆屬於觸及誠信底線的行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這些情形嚴重破壞了競爭的真實性與公正性,因此法律賦予機關強制排除這些廠商的義務。這與單純的「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後者通常僅涉及廠商的投標品質或評選得分的高低,除非招標文件有特別規定為資格要件,否則並不屬於法律強制不予開標或決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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