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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7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除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上級機關核准外,第 3 次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自刊登之次日起至少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6 個月
  • B 10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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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法規會根據廠商行為的「嚴重性質」來區分處分輕重。若將「涉及賄賂等刑事犯罪」與「工程查驗不合格」兩類行為相比,法律對於後者這種屬於「履約能力」問題的限制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才符合行政上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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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關於「拒絕往來廠商」處分期間的精確記憶。你能準確選出 1 年,代表你對法條中針對「累犯情形」的級距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實務應用中是相當關鍵的細節。

採購法第 103 條的累進處分邏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廠商若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被刊登公報,其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是依據「五年內被刊登的紀錄」來決定的。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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