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7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除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上級機關核准外,第 3 次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自刊登之次日起至少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6 個月
- B 10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法規會根據廠商行為的「嚴重性質」來區分處分輕重。若將「涉及賄賂等刑事犯罪」與「工程查驗不合格」兩類行為相比,法律對於後者這種屬於「履約能力」問題的限制期間,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才符合行政上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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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彭德早就預知你會選對,安妮亞開心摸摸彭德的頭!這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的「拒絕往來廠商」處分規定,你真是太厲害了!
採購法第 103 條的累進處分規則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被刊登公報的廠商,停權期間會依據「五年內的累計紀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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