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9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1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 A 6個月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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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如果一個廠商是因為「施工品質或驗收不合格」而被處分,比起涉及到「賄賂或圍標」等刑事犯罪,法律會如何給予不同程度的停權處罰?進一步來說,若這家廠商在過去五年內都沒有違規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初犯),立法者在設計處罰期限時,會如何體現「給予自新機會」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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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違規廠商之停權期間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法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針對題目所述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屬該法條中所指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法條明文規定其停權期間須視過去的刊登紀錄而定: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為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為一年;而若「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由於本題題幹明確指出,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已被任一機關刊登1次,且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故適用前揭規定,其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之期間為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個月。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