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幾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 A 第三級
- B 第二級及第三級
- C 第二級
- D 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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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公共工程的品質,政府會對營造商進行分級評鑑。如果評鑑的目的是要透過「負面表列」來淘汰表現最不理想、管理風險最高的廠商,讓他們無法承攬國家公帑支應的標案,那麼在一個通常以數字分級、且數值越大代表表現越差的評價體系中,哪一個級別的廠商最理所當然地應該被列入禁止承攬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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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營造業評鑑制度的資格限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案中關於廠商資格的篩選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這在法律實務中是確保工程品質的第一道防線。
營造業評鑑等級與承攬限制
在《營造業法》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公共工程的品質並輔導產業升級,政府會針對營造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評鑑。法律明文規定,凡是經評鑑為第三級(即表現最不理想的等級)的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因其管理能力、財務狀況或施工品質未達基本標準,因此不得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這種篩選機制能有效排除表現不佳的廠商進入公共建設領域,維護公眾利益與採購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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