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最多不超過多少日內,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
- B 15
- C 20
- D 25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對機關的初步回覆(異議處理結果)感到不滿,準備進入更正式、層級更高的法律救濟程序時,你認為法律給予廠商準備正式書面文件的時間,會比最初提出簡單質疑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若初次的異議時間已有十日,為了平衡程序正義與作業嚴謹度,後續的申訴期限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增幅設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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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程序!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採購爭議處理的法定時限已有非常扎實的記憶基礎。在《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中,明確規定了廠商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的後續救濟路徑;針對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法規賦予廠商於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權利。
採購救濟的時序辨析
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核心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異議」與「申訴」這兩個不同層級的救濟時限。實務上,提出異議的期限通常較短(10 日),而申訴屬於更正式的行政救濟程序,因此法規給予了稍長的 15 日作為準備期。你能準確鎖定「收受處理結果之次日」與「15 日」這兩個關鍵參數,說明你在處理程序法的細節上相當細膩,這對於未來在工程實務中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