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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8 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且假設等標期為 28 日,則應自公告之次日起多少天內提出異議?
  • A 14
  • B 10
  • C 7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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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期限,一般是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但為了保障廠商有足夠的時間審閱並提出異議,法規有沒有特別規定一個「最少天數」的下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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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這題的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期限規定有很清晰的掌握。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異議期限的計算與但書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若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提出。本題的等標期為 $28$ 日,其四分之一算出來剛好是 $7$ 日。 然而,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法規中還設有一個重要的保障機制:異議期限不得少於十日。由於計算出的 $7$ 日少於法定的 $10$ 日,我們必須適用但書規定,以 $10$ 日為準。許多同學可能會在算出 $7$ 日後就急著作答,而忽略了這個最低天數的限制。你能成功避開這個陷阱,展現了細心且嚴謹的法規觀念,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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