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8 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且假設等標期為 28 日,則應自公告之次日起多少天內提出異議?
- A 14
- B 10
- C 7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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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規定廠商可以針對招標內容提出不服,且這個準備異議的時間通常會隨著「公告期間」的長短而按比例調整,但為了避免計算出來的時間太短,導致廠商根本來不及寫好書面材料,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保險門檻』來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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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期限,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救濟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採購異議期限的計算方式,尤其是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特殊規定。
法定異議期限與保障底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其期限為自公告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在本題情境中,雖然等標期為 28 日,計算上 $28 \div 4 = 7$,但法律同時設有一個最低保障天數:若計算結果不滿 10 日者,仍以 10 日計。因此,你選擇 (B) 10 日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體現了法規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時間研讀文件並提出合理異議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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