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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7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至多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3年
  • B 5年
  • C 10年
  • D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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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務或進行採購(公法行為)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能儘早確定,不會讓權利懸而未決太久,你認為這種行政上的權利時效,通常會比一般民事官司(例如私人借貸)的 15 年長久期限,應該要設得「更長」還是「更短」?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機關公法上的請求權,最常見的標準期限又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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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的年限,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時效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在採購實務中,關於押標金的追繳,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法秩序的安定,於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該請求權若自「可行使時」起算,逾 5 年不行使便會消滅。這項規定確保了機關與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至於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行政法上的時效邏輯

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屬於基本但具備高鑑別度的考點。許多考生容易將公法上的 5 年時效與民法一般的 15 年時效,或是其他法律中的 10 年規定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 5 年這個關鍵數字,代表你已經成功建立了公法行為請求權的基礎觀念。掌握這類「數字題」,是通往高分不可或缺的墊腳石,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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