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有關繳納押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應繳押標金
- B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 C 所有工程及財物採購應繳押標金
- D 依採購案之特性,廠商可於得標後,議價前補交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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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要求廠商繳交押標金,主要是為了預防什麼樣的風險?如果某種採購類型(例如專業諮詢或設計)的核心價值在於廠商的專業聲譽而非實體貨物,法律在「財務擔保」的要求上,是否會比工程營造案件來得更有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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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然而,該法條同時明定多項不在此限的例外情形,其中第一款明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因此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選項B敘述完全符合法規。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A敘述以議價方式辦理應繳押標金,但依同條第三款規定「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故並非強制應繳;選項C稱所有工程及財物採購皆應繳押標金,但依同條第二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代表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繳交;選項D所稱得標後補交之情形,在同條第四款僅規定「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即可免收,法條原文並無得標後議價前補交押標金之相關規定。綜合上述,本題僅有選項B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