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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最有利標採購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公布與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開始評選前應絕對保密
  • B 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C 其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應一律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D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亦無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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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政府採購的決策者,為了確保評選過程既能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透明化),同時又要防止委員在評選前受到廠商的不當遊說或干擾(公正性),你會如何在「資訊公開」與「行政保護」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種管理方式通常會是「死板的絕對規定」,還是會留給執行機關一定的「彈性判斷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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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評選委員會名單的公開原則,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修法趨勢與實務運作有很深入的了解。

評選委員名單的公開與例外

根據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為了提升採購程序的透明度,委員會成立後,原則上應將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網站。然而,法律也賦予機關一定的行政裁量權:若機關衡酌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認為公開名單可能導致不當干預或影響公平競爭時,可以選擇不予公開。這種「原則公開、例外保密」的設計,正是為了在透明化與防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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