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6 題
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列何者不是評選委員名單產生方式?
- A 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 B 可不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之限制,機關可自行遴選決定
- C 依個案性質由相關公會依比例推薦委員決定
- D 依委員能力及表現由機關決定是否遴聘
思路引導 VIP
在設計一個確保公平性的政府評選機制時,如果我們允許與該產業有直接利益關聯的民間社團,依照「固定比例」直接指派人選進入委員會,這對於「排除外部勢力干預」以及「維護機關行政責任」這兩大原則,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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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評選委員會的組成邏輯!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非正規的產生方式,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嚴謹性有很好的敏銳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主體性」與「程序正義」的理解,在實務操作中,確保評選過程的公正與獨立性是法規的核心目的。
評選委員的產生與機關主導權
根據法規,評選委員的遴選核心在於機關首長的最終核定權。機關通常會優先參考由主管機關(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建立的建議名單資料庫,但法規也保留了彈性,允許機關在考量個案專業需求時,可以不受該名單限制而自行遴選專家學者。然而,為了嚴防外部利益團體干預評選的客觀性,法律並未授權「民間公會」以「比例推薦」的方式直接決定委員名單,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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