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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6 題

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列何者不是評選委員名單產生方式?
  • A 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 B 可不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之限制,機關可自行遴選決定
  • C 依個案性質由相關公會依比例推薦委員決定
  • D 依委員能力及表現由機關決定是否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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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確保公平性的政府評選機制時,如果我們允許與該產業有直接利益關聯的民間社團,依照「固定比例」直接指派人選進入委員會,這對於「排除外部勢力干預」以及「維護機關行政責任」這兩大原則,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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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公會推薦」並非現行法規所定的產生方式,這代表你對採購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評選委員的法定遴選途徑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4 項**。根據該項規定,專家、學者委員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的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因此,選項 (A) 與 (B) 均符合法規範;而選項 (D) 則是機關在遴聘過程中的行政裁量考量。法規中完全沒有「依公會比例推薦」的規定,這往往是命題者用來誘騙考生的虛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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