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對於決標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訂定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 B 不訂定底價,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
- C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 D 分項報價不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採購案涉及多種不同專業的器材,且機關希望能將各類器材分別交給該領域最專業的廠商來供應,那麼在設計決標方式時,應該如何安排『報價』與『決定得標者』的關係,才能達到這種『分散且各取所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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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決標原則」的細節掌握。在實務中,無論是常見的最低標(包含訂定底價或預算內決標),或是以技術與品質為重、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的最有利標,你都能清晰辨別其適法性,顯見你對採購程序的核心觀念非常紮實。
複數決標的邏輯辨析
關於複數決標的機制,其法規規定在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因此,並非一律必須採取「分項報價、分項決標」,也不能僅因選項 (D) 所描述的「不分項決標」即認定其必然違法,仍應視招標文件公告內容及是否符合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而定。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察覺法律用語中的邏輯組合,而不被繁雜的專有名詞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