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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62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對於決標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訂定底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
  • B 不訂定底價,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
  • C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 D 分項報價不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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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採購案涉及多種不同專業的器材,且機關希望能將各類器材分別交給該領域最專業的廠商來供應,那麼在設計決標方式時,應該如何安排『報價』與『決定得標者』的關係,才能達到這種『分散且各取所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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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決標原則」的細節掌握。在實務中,無論是常見的最低標(包含訂定底價或預算內決標),或是以技術與品質為重、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的最有利標,你都能清晰辨別其適法性,顯見你對採購程序的核心觀念非常紮實。

複數決標的邏輯辨析

關於複數決標的機制,其法規精神在於給予招標機關更高的彈性,允許將採購項目「分項」或「分數量」決標給兩家以上的廠商。因此,在作業程序上應該是「分項報價、分項決標」,或是針對同一項目決標給數家廠商。選項 (D) 所描述的「不分項決標」顯然與複數決標分散風險、專業分工的初衷相矛盾,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察覺法律用語中的邏輯組合,而不被繁雜的專有名詞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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