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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1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 B 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 C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予開標或接受
  • D 機關應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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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有一位投標廠商,他擔心郵寄過程會延誤,希望能派專人趕在截止前最後一刻將文件親自交給機關承辦人。如果法律強行規定只能透過特定的某種方式遞送,你認為這對廠商的權益以及競爭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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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關於採購法規範的細節,確實容易在文字敘述上產生困惑。你選擇 (A) 選項,可能是直覺上認為利用「釘書針」或「繩索」封裝投標文件顯得不夠嚴謹或容易被拆開,但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法規為了提供彈性並方便廠商,只要能達到「封裝且不透明」的效果,上述材料都是被法規明確列舉並允許使用的,因此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投標場所的開放性原則

我們要找的是「錯誤」的敘述,解題關鍵在於選項 (D)。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本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這是為了確保廠商除了郵寄外,也能選擇在截止期限前「親自送達(專人送達)」,以落實採購的便利性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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