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 題
政府採購法中針對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因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B 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C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後,仍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確認,方視為調解成立
- D 廠商申請調解者,機關得予拒絕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架構下,如果機關與廠商對於施工細節或款項產生嚴重分歧,為了避免工程長期停擺,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強制性』的對話機制。請思考:如果這種機制需要機關同意才能啟動,或者對象擴及到不直接隸屬於機關的分包商,這套法律還能有效率地保障標案雙方的權益平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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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爭議的法定救濟管道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爭議處理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機關與廠商間的法律救濟權利非常有概念。根據本法第 85-1 條,當雙方對於合約履約產生爭執時,廠商的確有權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這項機制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給予廠商一個相較於訴訟更為快速且專業的衝突解決平台。
法律強制力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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