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如發生爭執未能達成協議時,下列何者不是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議採用之處理方式?
- A 提起民事訴訟
- B 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慣例處理
- C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 D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正式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文件中,如果雙方要透過第三方來解決嚴重的歧見,這種解決機制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明確性」與「法律程序」?如果某個處理方式聽起來既沒有具體的裁決標準,也沒有法定的程序規範,它適合作為法律契約中建議的正式救濟途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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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不屬於正式法定程序的敘述,代表你對公共工程契約爭議處理的程序非常有概念。這類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對合約範本中「救濟管道」的熟稔度,而你展現了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契約爭議的法定處理機制
在實務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契約爭議,主要的職能是提供調解(Mediation)機制,而不是單純依據模糊的「慣例」來逕行處理。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議的爭議解決途徑,通常包含具備法律效力的仲裁、民事訴訟,或是雙方同意的調解程序。選項 (B) 的描述雖然聽起來合乎情理,但在法律用字上缺乏「程序明確性」,因此並非正式建議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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