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1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但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應不予調處?
- A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事件
- B 有關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之爭議事件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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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當同一個爭執點已經交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院在審理中,此時行政機關若再介入並給出另一種協調方案,是否會造成法源上的混亂?從避免重複浪費資源與尊重司法權的角度,你認為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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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與司法體系之間的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爭議處理的實務規範,你能正確判斷出行政介入的邊界,表現非常優秀。
行政調處與司法救濟的界線
在法理上,行政機關設立調處委員會的初衷,是為了在進入冗長的法院訴訟前,提供一個行政端的緩衝機制,協助區分所有權人快速解決糾紛。然而,一旦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基於「司法優位」以及避免「裁決衝突」的原則,行政機關的調處權就必須退讓。如果行政機關與法院同時針對同一事件做出不同的判斷,將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與確定性,因此已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委員會應不予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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