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1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但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應不予調處?
- A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事件
- B 有關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之爭議事件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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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當同一個爭執點已經交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院在審理中,此時行政機關若再介入並給出另一種協調方案,是否會造成法源上的混亂?從避免重複浪費資源與尊重司法權的角度,你認為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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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調處與司法救濟之間的「重疊迴避」原則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調處案件的排除條款
本題的核心法源依據為**《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第 3 款**。該條文明確規定,若申請調處案件「已訴請法院審理中」,調處委員會應不予調處。這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調處結果與法院判決產生衝突,並貫徹司法優位原則。選項 (A)、(B)、(C) 提到的管理費積欠、委員選任爭議或決議執行問題,皆屬於典型的公寓大廈爭議,在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前,都是調處委員會可以協助化解糾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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