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3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 B 管理委員之選任及主任委員之推舉
- C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D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被成立來代表全體住戶處理庶務時,為了確保這個組織具備民主正當性,你認為「決定誰有資格成為組織成員」的這項權力,應該是由該組織內部自行決定,還是應該由全體住戶共同決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析執行單位與權力來源之間的差異,這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組織職能的劃分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條文的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邏輯點。
管理委員會的執行定位
在法律架構下,管理委員會扮演的是「執行者」與「管理者」的角色。因此,選項中提到的委任管理人員、公共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公告會計報告等事務,皆屬於委員會為了維持社區運作所必須負擔的執行義務。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執行權」與「形成權」,考生若能像你一樣釐清誰才是真正的決策主體,就能迅速作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