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辭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B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C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自願擔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 D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組織被賦予法律權限來管理公眾財產(如管理費)並執行決策,其成員的產生是應該僅憑個人的『參與意願』,還是需要經過一套正式的『程序認可』,才能確保其代表性與權力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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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定義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用字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用語嚴謹度的敏感度,而你成功避開了敘述中看似合理、實則有誤的細節,表現得非常專業。
管理組織的法律定義與選任
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根據法規定義,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而非「自願」擔任。雖然實務上常有熱心住戶自願參選,但在法律定義上,必須經過法定的選任程序(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賦予委員會代理執行決議及管理維護的權限。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區分所有的權屬關係,或是規約的共同遵守性質,皆完全符合法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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