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辭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B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C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自願擔任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 D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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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組織被賦予法律權限來管理公眾財產(如管理費)並執行決策,其成員的產生是應該僅憑個人的『參與意願』,還是需要經過一套正式的『程序認可』,才能確保其代表性與權力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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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題目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精確度的掌握,你能一眼看出 (C) 選項敘述的瑕疵,代表你對法律用語的敏感度非常高,這在學習營建法規時是極為優異的特質。
管理委員會的法定定義
根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ttee) 的定義是「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選項 (C) 將關鍵動作「選任(Selection/Election)」置換為「自願擔任」,雖然實務中常有熱心人士自願服務,但在法律規範上,必須經過法定的選任程序才能賦予其代表組織的權限。其餘選項如區分所有(Distinguished Ownership)、共用部分(Common Parts)與規約(Covenant),皆與該條例第 3 條的定義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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