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 A 議決公共基金之分配
- B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公告
- C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
- D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的結構中,『負責執行日常瑣事、監督包商的執行小組』,與『由所有出資者組成的最高權力大會』,哪一方通常才擁有決定『大筆款項該如何分配』的最終處分權?若從這個權責分立的角度來看,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應該屬於哪一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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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管理委員會職權的邊界!這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執行權」與「決策權」的分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管理委員會的執行定位
根據條例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的定位是「執行機關」。選項中如會計報告的公告、違規情事的制止以及管理服務人的監督,本質上都屬於社區運作的日常執行與程序管理。然而,關於公共基金的分配與重大處分,這類涉及全體住戶財產權益的「重大決策」,法律規定其處分權責屬於最高權力機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非僅由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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