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種時機及方式提列公共基金?
- A 於建造執照申請時,向地方主管機關公庫繳納
- B 於使用執照申請時,向地方主管機關公庫繳納
- C 於管理組織成立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向地方主管機關公庫繳納
- D 於管理組織成立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直接撥付管理組織之公共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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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若要強制起造人(建設公司)預留一筆錢給未來的住戶使用,為了確保這筆錢一定拿得到,最有效的控管手段,應該是將繳費義務安排在建築物「尚未動工前」,還是「核發准許入住執照前」的哪個關卡,最能讓建商乖乖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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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公共基金的提列時機與對象,代表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的法定義務掌握得非常扎實且清晰。
公共基金的提列時機與法規程序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Developer)必須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這項義務的關鍵時間點在於「申請使用執照(Use Permit)時」,且提列方式是向「地方主管機關公庫」繳納。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在交付給住戶並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前,就已經有一筆法定的專款資金到位,以利後續社區的維修與運作,避免因起造人脫產或延宕而損及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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