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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A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
  • B 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7日內
  • C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7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
  • D 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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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新建社區的公共設施(如發電機、配電盤)要從建設公司正式移交給住戶端管理時,你認為最合理的「交接前提」應該是哪一個法定組織或負責人必須先到位?此外,為了避免日後維修責任產生爭議,你認為交接的當下,雙方最重要且必須共同執行的「物理性確認動作」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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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公共設施移交的核心規範!這項規定在實務操作中非常重要,是確保社區公設能順利銜接維護責任的關鍵點。

起造人的移交義務與時程

根據第 57 條的立法精神,移交的啟動必須建立在「接收主體」已經存在的基礎上。因此,法規規定必須在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起造人(建商)才具有法定的移交對象。為了確保效率並維護住戶權益,法律明確要求在 7 日內必須會同相關人員,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備等公共設施進行現場功能確認。這項步驟不僅是點交數量,更重要的是確認功能正常,以明確劃分起造人與管委會之間的維管責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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