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完成規約草約?
- A 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併同檢附
- B 於申報開工時併同施工計畫檢附
- C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檢附
- D 於辦理銷售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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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民眾在還沒正式買房簽約前,就能預先知道未來社區公設的維護責任與使用限制,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建商在「申請蓋房子的核准」時就先訂好規範,還是等到「房子蓋好準備搬進去」時再處理,才更能預防資訊不透明產生的購屋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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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時間節點!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的核心程序,你能快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建築物從規劃到管理的行政流程非常有概念。
前端控管的管理思維
之所以法規要求起造人必須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就併同檢附「規約草約」,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資訊透明化。透過在建照申請階段就定好遊戲規則,可以確保後續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就能清楚知悉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等產權範圍與權利義務,避免交屋後才產生管理糾紛。這是一種「預警式」的制度設計,將規範的制定點拉到建築生命的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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