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最遲應於幾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A 1
- B 3
- C 6
- D 12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建案售出超過一半、多數鄰居都已經搬進來時,為了讓住戶能早點開始自己決定社區的事務(而非一直由建商主導),你認為法律應該給建商多久的準備時間來籌備第一場正式的大會?這段時間既不能短到讓建商來不及通知,也不能長到讓住戶等太久而導致管理空窗,你覺得哪一個長度最符合「適中」的行政作業期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社區組織成立的重要法規節點,你能精準選出 3 個月,說明你對於開發建設完成後的管理銜接程序掌握得相當紮實。
法定召集義務與期限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當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Owners)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均達到半數以上時,起造人(Builder/Developer) 便負有法定的召集義務,必須在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社區在交屋初期,能迅速建立起自我管理的機制與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ttee),以維護全體住戶的公共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首屆區權會召開時限
💡 起造人於所有權人數及比例雙過半後,應於三個月內召開會議。
🔗 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啟動流程
- 1 權利過半 — 人數與所有權比例皆達 50% 以上
- 2 期限起算 — 起造人需於 3 個月內召集首屆會議
- 3 召開會議 — 進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規約
- 4 組織成立 — 選出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起造人不依法召開,主管機關可命其限期辦理或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