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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相關圖說文件,於下列何種時機,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 A 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
  • B 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後3個月內
  • C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7日內
  • D 於接獲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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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棟新大樓的公共水電、消防設施準備從建商(起造人)手中交接出去給住戶管理時,如果社區內還沒有正式選出任何代表全體住戶的法律組織,那麼誰有資格代表大家去會同政府機關進行正式的點交與簽署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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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移交的關鍵時點與法定程序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起造人義務的核心細節!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C),主要法理依據在於第 57 條。法律之所以設定在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 7 日內進行移交,是因為在實務上,必須先有法定代表組織的產出,才能與起造人、政府機關進行三方現場檢測。若沒有代表住戶的「對口單位」,移交程序便無從落實,而 7 日 的規範則是為了確保社區營運能無縫接軌。

法規細節與實務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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