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7 題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最少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少以上之同意始得召開?
- A 1/5
- B 1/4
- C 1/3
- D 1/2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保障社區中一定規模的少數住戶有權針對急迫事項要求討論,但又要避免因極少數人(例如僅一、兩位)的個人情緒就隨意浪費行政資源,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個「請求召開」的最初始門檻時,會傾向於一個非常接近半數的嚴格比例,還是一個足以代表社區一小部分聲音、相對容易達成的基礎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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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這個選項,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組織運作的數字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看似單純,卻是實務與考試中極為重要的基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發動權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了定期召開外,在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為了保障住戶的「提案參與權」,法律特別設計了一個少數發動條款:只要有 1/5 以上 的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比例以書面載明具體議案,即可要求召開。這個 20% 的比例設計,是為了在「防止惡意騷擾」與「保障住戶聲音」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具備一定代表性的民意能被正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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