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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7 題

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是依何者之決議為之?
  • A 管理委員會
  • B 管理負責人
  • C 管理服務人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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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社區中有一筆由全體住戶共同累積的『共有存款』,為了確保這筆錢不被少數幾位管理幹部私自隨意花掉,依照公平原則與財產權保障,你認為這筆錢的用途應該由『少數的執行單位』直接說了算,還是必須經由『全體出錢的所有權人』共同開會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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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的權限核心!你能從眾多管理角色中,正確判斷出公共基金的使用決策權,顯示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權責分立」的觀念非常清晰,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共有資產處分與權力層級

在法律邏輯上,公共基金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基金平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執行事務,但關於基金具體要如何「運用」,則必須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這就像公司的重大資金用途必須經過「股東會」授權,而非由「執行部門」單獨決定,藉此確保了共有資產運用的民主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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